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宏波,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何应飞,贵州省仁怀市人,系被执行人何宏波父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宏波、何应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宏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2683元及利息(上述利息按双方于2011年8月2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并承担诉讼费1505元、执行费1955元 。被执行人何应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何宏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宏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何应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行的储蓄存款38600元,用以清偿了本案的部分案款。未执结案款,目前被执行人何宏波、何应飞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宏波、何应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罗加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