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忠志(又名陈壮),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仁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卢洪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忠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忠志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卢洪周案款16000元,余下2000被执行人陈忠志限期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陈忠志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仁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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