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夏光能,四川省泸州市人,系刘泽珍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佰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泽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佰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泽珍案款517493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7620元。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泽珍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517493元、案件受理费7620元及执行费7651元。申请执行人刘泽珍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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