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唐宁一,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廖洪秋,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驾驶员,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仁行确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交通厅仁怀征费稽查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洪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廖洪秋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交通厅仁怀征费稽查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交通厅仁怀征费稽查所案款234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共计239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另计。经查,被执行人所属被仁怀市征费稽查所扣押的×××号车辆,经遵义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已属报废车辆。申请人现在也无法查找,现被执行人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也无银行存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廖洪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廖洪秋仍未履行该案的全部案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仁行确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交通厅仁怀征费稽查所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廖洪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杨寰宇
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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