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应娥与吴荣昌、吴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6
申请执行人何应娥。

被执行人吴荣昌。

被执行人吴婷燕。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何应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荣昌、吴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应娥基于与被执行人吴荣昌、吴婷燕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何应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2014)仁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温良

审 判 员  葛明鑫

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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