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6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开奇、仇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五一,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调解书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该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间是2015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属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的规定,应予驳回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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