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真省,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康、李德剑,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永良,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与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煤矿整合,其采矿权已过户给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已裁定提取其采矿权转让款以执行本案,并由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协助执行。因其目前暂无执行能力,须待其有能力执行时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温良
审 判 员 葛明鑫
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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