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先军,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先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予以计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查明被执行人邓先军外出务工,去向不明,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加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