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学与贵州赖世玲酒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6
申请执行人陈德学,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申请执行人贵州赖世玲正衡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世玲,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彭虎禄,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申请执行人苏世强,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陈德学申请执行贵州赖世玲酒业有限公司、彭虎禄、苏世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德学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德学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申请执行人合法处分其执行权利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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