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环境保护局与习水县小南坝煤矿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6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赵继锋,局长。

被执行人习水县小南坝煤矿。

负责人:王介凡。

本院依据本院(2015)仁环保行确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遵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习水县小南坝煤矿行政处罚一案。执行内容:强制被执行人立即停止生产;缴纳罚款人民币10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停产,煤矿无人看管,负责人无法联系。该煤矿负债累累,许多民工轮流守候在煤矿讨要工资。被执行人银行账上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属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环保行确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温良

审 判 员  葛明鑫

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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