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磊。
被执行人张支元。
被执行人佘小梅。
被执行人佘兴锐。
被执行人赵红梅。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融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振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佰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兴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少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董仕玉、王磊申请执行张支元、佘小梅、佘兴锐、赵红梅、贵州省仁怀市融亿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佰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仕玉、王磊以申请执行请求方式不当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市法少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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