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林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建强。
被申请执行人杨波,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郑国凤,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行确执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波、郑国凤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8,900.00元、承担执行费183.00元,共计19,083.00元,被执行人杨波、郑国凤至今未履行该案的全部案款。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行确执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杨波、郑国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温良
审 判 员 葛明鑫
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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