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宗乾(又名陈平东),务农,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甘定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宗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宗乾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定华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案的案款,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甘定华案款490000.00元、诉讼费4250.00元、承担执行费7314.00元,共计501564.00元,迟延履行金另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款。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也无银行存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宗乾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陈宗乾仍有案款501564.00元未履行。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陈宗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甘定华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陈宗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杨寰宇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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