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孟庆伟,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杜付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庆伟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孟庆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杜付群案款31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被执行人孟庆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付群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孟庆伟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付群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孟庆伟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孟庆伟尚欠案款31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381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杜付群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孟庆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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