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付波,1969年11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福义与被执行人付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被执行人付波,1969年11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福义与被执行人付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