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波涛,贵州省习水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5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陈亮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波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亮忠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0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并承担诉讼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13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波涛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亮忠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陈亮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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