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克英,杨作文,付远强,王波申请执行桐梓县创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谢先群,王满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6
申请执行人成克英,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申请执行人杨作文,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申请执行人付元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申请执行人王波,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桐梓县创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楚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先群,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先群,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王满波,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书、(2016)黔0322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2016)黔0322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2016)黔0322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创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桐梓县楚米镇三座村园区大道东侧河西侧有厂房和办公用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桐梓县创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桐梓县楚米镇三座村园区大道东侧河西侧的厂房两间和办公用房一间。

二、被执行人桐梓县创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该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该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该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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