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魏发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王英,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子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成荣珍申请执行魏发星、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发星在桐梓县娄山关镇东山村煤坝组有自建房一套。由于被执行人魏发星、王英未履行其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魏发星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东山村煤坝组的自建房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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