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綦江县林工商联合公司赶水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林城西路95号盘江大厦写字楼A座20楼。
法定代表人刘碧雁,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6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罗来光人民币147925.44元,偿还申请执行人綦江县林工商联合公司赶水分公司人民币25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贵州银行贵阳富水路支行有存款363436元,在贵州银行贵阳金阳科技支行有存款101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富水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63436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
二、将被执行人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科技支行的存款10135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账户名:桐梓县财政局财政其他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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