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桐梓县洋岩煤矿。
法定代表人何晏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桐劳人仲调字(2014)第136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桐梓县洋岩煤矿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桐梓县洋岩煤矿至今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桐梓县洋岩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洋岩煤矿的存款人民币15948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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