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晓英,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贵州吉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062、20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吉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吉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贵州吉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桐梓县木瓜镇蔡家塘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吉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煤矿桐梓县木瓜镇蔡家塘煤矿的存款人民币80021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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