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成小勇,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令狐昌琴,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16)黔0322执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成小勇有一辆沃尔沃210型挖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成小勇所有的沃尔沃210型挖机一辆予以扣押,交由成小勇、令狐昌琴保管,在执行款项未付清前的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该挖机,并不得对该挖机设定他项权。
二、扣押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国鑫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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