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振益,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梁正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住桐梓县。
本院执行梁隆胤、张振益申请执行梁正华赡养费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桐法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梁正华应每月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1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赡养费12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正华已履行完义务,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桐法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松
审判员 刘国鑫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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