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恒申请执行王定阳、王庆、魏齐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6
申请人王宗恒,1979年12月6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王定阳,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王庆,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魏齐国,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6)黔0322执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魏齐国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山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魏齐国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山信用社账户上的人民币存款44600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桐梓县财政局财政其他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用作王宗恒申请执行王定阳、王庆、魏齐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兑现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国鑫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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