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青平申请执行邓祖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5
申请人黄青平,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邓祖友,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6)黔0322执11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邓祖友与妻子成小亚在桐梓县娄山关镇龙华路龙华苑二栋、娄山关镇文笔路十一区六栋二单元2-5-1号有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邓祖友与妻子成小亚所有的桐梓县娄山关镇龙华路龙华苑二栋住房(产权证号201301319,面积134.37平方米)一套和娄山关镇文笔路十一区六栋二单元2-5-1号住房(产权证号201302469,面积124.46平方米)一套。

二、被执行人邓祖友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 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叁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国鑫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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