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绍霞,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赵元林,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令狐昌金申请执行张绍霞、赵元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元林在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桐梓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元林住房公积金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赵元林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予以提取,提取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洪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