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朝育申请执行常汝明民间借贷纠纷划款存款裁定书

2016-08-30 18:25
申请执行人罗朝育,公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执行人常汝明,公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罗朝育申请执行常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常汝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常汝明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罗朝育偿还借款人民币229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4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常汝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兴仁县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有存款14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常汝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兴仁县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14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宋臣江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作晴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