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葛光权、熊明利,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永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永松,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周正兴申请执行遵义市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56888元、违约金353653.12元、案件受理费1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9505元,共计1742046.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案款919505元,尚欠案款822541.12元。申请执行人周正兴以被执行人遵义市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表明若被执行人遵义市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正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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