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登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位杨。
被执行人郭莉,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仁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案款55650.67元、诉讼费595.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44元。被执行人郭莉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郭莉的下落及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莉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找到被执行人郭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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