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金,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仁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小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小浪案款59167.48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89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16元。被执行人陈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金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小浪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金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陈金尚欠案款59167.48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894元、执行费816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小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张小浪找到被执行人陈金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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