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大周,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罗贤满,又名罗美,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仁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余耀、余大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贤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贤满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余耀、余大周案款8440.32元、承担诉讼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罗贤满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耀、余大周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罗贤满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耀、余大周于2015年11月11日以被执行人罗贤满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罗贤满出现或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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