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安华与陈小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5
申请执行人胥安华,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陈小娥,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仁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胥安华申请执行陈小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小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胥安华借款20000元,诉讼费212.5元,共计20212.5元,另承担执行费203元。在执行过程中,胥安华领取了本院依职权扣划陈小娥在银行存款5600元,陈小娥还应支付胥安华14612.5元。另查明,陈小娥系城市低保户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胥安华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执行人陈小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小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仁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小娥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胥安华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朝海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