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书林,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从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书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从连借款本金44627元、案件受理费4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周书林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从连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周书林的具体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周书林尚欠案款44627元、案件受理费475元、执行费576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从连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书林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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