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赤高速仁怀收费站办公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8017XXXX。
法定代表人胡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袁贵兵申请执行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允诺在近期内履行给付案款义务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据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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