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存强,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
申请执行人田银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据(2015)仁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案款40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0元,共计105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另计)。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案款30000.00元及执行费500.00元,尚欠10000.0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及保证人提出余款延期给付,在本院的主持下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达成和解履行协议。随即,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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