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波与兰光元、曾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5
申请执行人吴先波,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兰光元,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曾祥波,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吴先波申请执行兰光元、曾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先波以被执行人兰光元、曾祥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先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帆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