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林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建强。
被申请执行人赵余勇,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陈群,女,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行确执字第9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9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余勇、陈群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被执行人赵余勇、陈群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7,100元、执行费307元,共计27,4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于与被执行人赵余勇、陈群达成和解,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行确执字第9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康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运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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