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贵华,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曾凡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贵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贵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曾凡驰160000元(逾期利息据时计算)、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陈贵华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凡驰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贵华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凡驰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贵华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凡驰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贵华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长杰
审判员 张光俊
审判员 杨硕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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