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雷以良,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杨勇,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谭吉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以良、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雷以良、杨勇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谭吉尧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雷以良、杨勇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吉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雷以良、杨勇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雷以良、杨勇尚欠案款1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2362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谭吉尧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雷以良、杨勇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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