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光进与安维科、杨小兵、陈跃刚、李健、遵义市宏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4
申请执行人严光进,1985年11月21日,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安维科,贵州省人。

被执行人杨小兵,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陈跃刚,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李健,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遵义市宏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尚泽(兰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严光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维科、杨小兵、陈跃刚、李健、遵义市宏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光进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案的案款,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严光进案款135635.00元、案件收费721.50元、承担执行费1956.00元,共计138312.50元,迟延履行金另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款。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也无银行存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仍有案款138312.50元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严光进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安维科、杨小兵、陈跃刚、李健、遵义市宏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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