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卢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作出的(2010)仁发执字第29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许永强申请恢复执行卢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群离婚后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钟音波、程绪霞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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