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明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何志亨, 1980年10月2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袁永素, 1978年3月16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骆运忠,男, 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胡永才, 1976年8月21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彭栋涛申请执行何志亨、袁永素、胡永才民间借贷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栋涛基于与被执行人何志亨、袁永素、胡永才达成和解,于2015年11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2015)仁执字第0118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栋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长杰
审判员 张光俊
审判员 杨硕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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