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彭存满,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仁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马达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存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1025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本院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住房情况、到期债权等,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仁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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