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华勇,贵州省仁怀市人,个体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蒲元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华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蒲元发25800元、案件受理费22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赵华勇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蒲元发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赵华勇的具体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赵华勇尚欠案款25800元、案件受理费222.50元、执行费290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蒲元发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赵华勇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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