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费天华,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卢培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费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费天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卢培佳借款38000元、案件受理费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费天华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卢培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费天华的具体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费天华尚欠案款38000元、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478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卢培佳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费天华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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