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蔡云正,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王兰兰(王兰),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彭祥申请执行蔡云正、王兰兰(王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给付所欠货款14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16元,承担执行费2024元。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限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结清全部案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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