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仁怀市白玫瑰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冯玉端,该酒店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仁市劳人仲字(2015)第038号仁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书,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雷和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仁怀市白玫瑰大酒店国内仲裁一案。被执行人仁怀市白玫瑰大酒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雷和齐的经济补偿金13200元,承担执行费98元。在执行过程中,仁怀市白玫瑰大酒店已向雷和齐履行1065元,还应向雷和齐支付经济补偿金12135元,申请执行人雷和齐以与被执行人仁怀市白玫瑰大酒店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市劳人仲字(2015)第038号仁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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