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曾洪勇,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执行人袁荣涛,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程寨乡中心村龙田组附2-24号,现住仁怀市茅台镇外环路兄弟补胎店内,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贵阳顺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荣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轮胎款200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共计20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申请执行人合法处分其执行权利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葛明鑫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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