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杨立红、胡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3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负责人吴晓燕,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立红,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胡荣华,遵义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杨立红、胡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立红、胡荣华均系退休人员,其中,杨立红因犯罪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现仁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仁人社资(2015)112号文件通知,从2013年12月3日起取消其退休费待遇;胡荣华目前每月领退休费6072元,因债务每月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扣取3575元,余款2497元,现与妻子离异,子女无工作,其本人患高血压和重度糖尿病引发的系列并发症,所余退休费需用于生活和医疗费用开支。被执行人除退休费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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