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开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引。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钟音波。
被执行人程绪霞,1969年10月24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音波、程绪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钟音波、程绪霞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院的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钟音波、程绪霞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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